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要求,规范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依据《南通职业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本实施条例所指的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用于资助建筑工程学院因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助力其顺利完成学业,属于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条 建筑工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初审推荐工作,最终审批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校级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经费来源与校级办法一致,包括学校“奖、勤、助、补、减”中的专项经费;政府部门划拨的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专项经费;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经费。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补助标准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筑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学生,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重大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维持上学的基本生活费用者;
(二)本人重病,父母一方已离世,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无法支付学生上学或看病费用者;
(三)本人生病住院医疗费用较高、父母一方或双方又重病,家庭经济出现严重危机,无法维持上学的基本生活费用者;
(四)学生父母突发亡故,无任何经济来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维系上学基本生活费用者;
(五)遭遇突发性严重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维持上学的基本生活费用者;
(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意外身亡的,学校给予一次性家庭慰问金。
第六条 补助标准参照校级办法执行:
(一)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主要指父母、未婚兄弟姐妹)身患重大疾病和突发重大事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1000 - 3000元/人补助。
(二)家庭突遭重大地质、自然灾害,家庭损失惨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2000 - 3000元/人补助。
(三)生活临时困难者,不能满足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给予3000元/人生活补助。
(四)对特殊情况的困难补助由学校另行研究,酌情处理。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七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及审批流程如下:
(一)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南通职业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提交至所在班级。
(二)辅导员/班主任收集申请材料后,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形成评议意见,将评议通过的申请材料报送至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可采取实地走访、与相关人员谈话等方式。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最终审批按校级审批权限报学校领导审批。
(四)学校临时困难补助审批通过后向学生公布审批结果,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金由学校发放给受助学生或学生家长。
第八条 受理时间: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不定期受理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推荐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学生临时困难补助: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生活不节俭、有挥霍消费现象,有酗酒、赌博行为者;
(四)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隐瞒不报本人有其他经济来源者;
(五)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受到学业警告者;
(六)不服从学校安排,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违反劳动纪律者;
(七)不诚实守信,有考试作弊、欺瞒哄骗等违反诚信道德者;
(八)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第十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校级办法要求:
(一)专款专用。学院积极配合学校做好经费管理工作,确保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者,学院将配合学校追回补助经费,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能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院将配合学校收回补助经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条例由建筑工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试行,如有与学校相关规定冲突之处,以学校规定为准。
建筑工程学院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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